會計和出納作為財務崗位的兩個突出作用,其屬性大致相同,經常被很多人混淆。許多小公司為了節約人才成本,經常選擇同一個人打工,擔任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員。那么,出納哪些崗位不能兼任?
一、出納哪些崗位不能兼任
根據《會計法》第37條:"會計機構內應建立審計制度。出納不得兼任審計、會計檔案保管、收支、報銷、債務登記等工作。
二、出納崗位日常工作內容是什么
1、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托收。
2、負責銀行票據、匯票、票券、收據的管理工作。
3、做銀行帳和現金帳,并負責保管財務印章。
4、負責報銷差旅費。
(1)員工需要借款的,必須填寫借支單,報送總經理批準簽字,并提交財務審查批準。確認無誤后,出納員應當支付款項。
(2)工作人員出差回國后,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付款證明表,并將收據或發票貼在表格的背面,先交給推薦人簽字,然后簽字,進行報表銷售,會計審核后,出納員予以報銷。
5、支付雇員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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